湖南省绿色建筑与钢结构行业协会章程
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修订
2022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绿色建筑与钢结构行业协会”。本会英文名称为“Hunan Green Building & Steel Structure Industry Association”,本会英文名称缩写为“HNG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与钢结构行业科研、教育、设计、生产、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经营、服务的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致力于通过行业基础技术、前沿技术、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性技术(以下简称“重点技术”)的研发、创新、重大新产品开发和科研成果商用转化、推广、普及等项目牵引,引进和培育掌握行业先进技术的科技型领军人才和团队,培训和培养掌握行业先进技能的工匠型技术人才和团队,着力解决行业全局性重大战略与共性技术难题和区域性发展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搭建政、产、学、研、资、用六位一体的行业服务平台,打造高质量的绿色建筑与钢结构产业集群,构建协调共享好、转化效率高、应用效果佳,具有中国特色、湖南优势的行业科技创新和应用推广体系,为建设生态宜居、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技术和产品支撑。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和馨佳园2栋1单元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为宣传推广、标准编制、调查统计、沟通协调、反映诉求、课题研究、评优评先、评价认证、行业自律、培训、咨询、服务,以及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等。
(一)宣传推广。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绿色建筑(含建材,下同)与钢结构行业相关的工程绿色建造方式、建设工法、标准、建筑工业化、信息化、新能源应用、双碳研究应用等法规政策与标准规范,普及行业相关知识;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编辑出版行业发展报告、专业论文和科技成果汇编,创建并运营行业网站、公众号、会刊。
(二)政策研究。研究行业发展政策,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献策,对我省绿色建筑及钢结构行业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为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和组织地方性行业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牵头制定、协同落实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
(三)行业自律。建立湖南省绿色建筑与钢结构行业自律公约(详见附件),严格执行本会行业自律公约,倡导企业、个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确保市场的公正有序运行;建立健全行业信息平台,普及行业信息化、完善行业信用建设。
(四)调研统计。调研省内外绿色建筑与钢结构行业、企业的状况,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工作,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基本情况、发展动态、技术趋势、市场变化等信息,了解科研、设计、制造、施工和使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为企业、行业和政府分析决策提供服务。
(五)评优评先。开展内部优秀科技工作者、管理者,优秀论文和优秀成果的评审、评选和表彰,并向全国相关奖项的评审作出初审和推荐意见。依法依规开展湖南省钢结构金奖、科技创新奖等行业评优活动,树立行业标杆,提升行业竞争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六)行业培训。组织行业技术、管理等技能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安全知识、规范标准、新技术、政策法规的继续教育,推行岗位技能比武、管理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行业专家库,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评价认证、成果鉴定、决策建议等服务。
(七)咨询服务。开展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评价认证。参与及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与钢结构行业相关产品、设备、工程等的评价、认证及成果鉴定工作,推动行业检测碳指标数据,减低碳排放量,尽早达成双碳目标。
(九)示范创建。组织开展绿色建造试点示范工作,推动绿色建筑与钢结构产业基地、园区、试点示范城市(村镇)等的建设。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绿色建筑与钢结构行业相关的工作。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可吸收专家、学者和行业知名人士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自愿签署并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
(六)自愿参加本会的工作;
(七)按照本会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八)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与钢结构行业科研、教育、设计、生产、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经营、服务的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议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签订行业自律公约;
(四)由理事会议或其授权机构授予会员证书或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名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加入本会、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申请承办、协办本会活动的权利;
(七)优先入围本会业务合作成员的权利;
(八)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行业信息、出版的刊物和收集的相关业务资料的权利;
(九)以本会会员名义开展相关活动,以及在前述活动中使用本会会标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七)签署并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牌匾,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自愿退出本会,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本会秘书处,并及时向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牌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有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且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由当年轮值会长召集。轮值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2/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通过在线表决方式召开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授权秘书处按照本章程规定审议;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授权秘书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执行联合制裁的方案;
(十一)审议本会会员知识产权共享方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通过在线表决方式召开。理事会议由轮值会长或受其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负责召集,有1/3以上理事会议成员提议召开理事会议,轮值会长不召集也不委托召集人的,可由提议成员推选召集人召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通过在线表决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轮值会长或受其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负责召集,有1/3以上常务理事会议成员提议召开理事会议,轮值会长不召集也不委托召集人的,可由提议成员推选召集人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九)热爱本会工作,乐于奉献,有一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本会工作;
(十)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无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应当履行民主表决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第十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轮值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施行轮值会长制度,轮值会长有常务理事会议推荐,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每届5名,每名依次轮值1年。本会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经1/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
(五)制定、修改本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制度;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吸收会员、受理退会申请,执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本会专家委员会人选、秘书处内设部门的设立、撤销;
(八)签发本会工作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国家机关、其他单位、组织、本会会员以及社会各界为行业发展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固定资产产生的合法收益和流动资产产生的利息;
(六)取得的专利、知识产权转让、授权的收入;
(七)政府购买服务,或国家机关、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委托服务给付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按照本会《会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个人名誉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0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议。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